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包括以下7类:
1.组织机构;
2.社保政策法规及相关解读;
3.社保经办流程;
4.财务预算决算;
5.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
6.工作动态;
7.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http://www.nx.si.gov.cn)。公众可以通过网站设置的“信息公开”“公告栏”“单位概况”“政策法规”“经办流程”“便民服务”等栏目查找主动公开的信息。
2.宁夏日报、新消息报、华兴时报等报刊,宁夏新闻广播、宁夏交通广播;宁夏电视台公共频道、经济频道等媒体及“宁夏12333”微信公众号、宁夏日报客户端等媒体;
3. 新闻发布会;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报、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等公开出版物。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按照本机关主管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1.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依类型填写《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个人)》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个人).doc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3)线上申请。登陆宁夏社保局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点击进入“依申请公开提交”线上信息系统操作即可。
按照有关规定,请申请人每次只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并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处。咨询电话:0951-5099236、 5099281(传真)。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处。邮政编码:750001。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正式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收费标准
本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联系电话:0951-5099236、5099281(传真);邮箱:nxsbjzzxx@163.com。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冬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