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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近日,宁夏人社厅、安监局、卫计委、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对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高温津贴享受范围。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据了解,我区上次调整高温津贴范围和标准是在2010年,这次调整与上次最大的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分别由每人每天7元和5元提高到12元和8元;二是延长了发放时间,由7月至9月发放3个月,调整至6月至9月发放4个月时间;三是扩大了发放范围,由仅限于企业发放,扩大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需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记者 马钦麟)

宁夏新闻网 WWW.NXNEWS.NET 发布时间: 2014-05-2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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