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介绍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3.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待遇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数统一按照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以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2019年9月30日)。

5.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

(1)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参保缴费年限

(3)企业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高低

(4)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连续性

(5)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的早晚)

(6)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学历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我区印发了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在3个县试点。2010年,采取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试点,扩大到全区范围。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 2011年,国家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区情,自治区出台《宁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部推开并全部纳入国家试点,实现制度覆盖。2014年8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规范名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宁夏完善了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对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对建档立卡未标识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60岁以上未参加城居保的特困人员,按照100元缴费档次补缴至满15年,次月就能够享受到城居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起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6个,最低每人年缴费100元,最高年缴费3000元。2020年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特殊群体仍执行100元的缴费档次)。

3.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制度实施之初,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个人按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4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补贴,(特殊群体可继续执行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财政对应补贴为30元)。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配套衔接。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我区201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1.参保范围。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3.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待遇计发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