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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一、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的原则(因公和非因公)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监督举报
3.对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二)义务
1.参保、缴费、公示;
2.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 故发生,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义务
5.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四、参保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五、工伤保险费筹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 %、1.6%、1.9%。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六、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停工留薪工资福利;
11.应缴纳的伤残职工的医疗保险费或各项社会保险费。
以上待遇根据伤残程度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八、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适用狭义。
广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任何自然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狭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三)宁夏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小组组成
宁夏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小组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成人员有内科专家(神经内科、职业内科等)、外科专家(骨科、普外、胸外、胸外等)、烧伤科专家、眼科专家、五官科专家、口腔科等方面专家。
(四)宁夏劳动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工作覆盖范围
劳动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工作覆盖范围有:自治区级区属企业(宁煤集团、农垦集团等)、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国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
九、工伤政务服务“一件事”
依托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关涉的所有服务事项整合成为“一件事”进行办理,宁夏创新打造工伤保险业务集约化办理新模式,实现工伤政务服务“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参保单位或个人在人社公共服务系统或“我的宁夏”APP发起工伤认定申请后,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人社部门一站式办理,认定为工伤的将工伤保险赔付金额打入到发起人账户。
十、补充工伤保险介绍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由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
(一)登记管理。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单位为参保对象统一参保,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致,在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要及时填报职工花名册和人员增减表,表册一式两份,分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保机构。
(二)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凭缴费凭证,到承办的商保机构办理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季或按年提前缴纳。
(三)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内容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给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补偿金。根据缴费标准、伤残等级按不同额度支付补偿金。
3.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设定最高限额,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4.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年度内每人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十一、有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16.htm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706/202309/content_6904867.html
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78064.htm
4.《工伤认定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58095.htm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9_431758.html
6.《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http://si.nx.gov.cn/xxgkai/xxgk/zcfg_1/201506/t20150616_584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