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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6-01-04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2月30日,银川市正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思路实施,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多缴多得。“五个同步”即:机关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据悉,改革涉及全市近4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尚不分类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性质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待遇计发和调整
退休待遇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及调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支付。(来源: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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