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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9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动态调整,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取整确定。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财政补助方面,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432元调整到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特困人群民政资助方面,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50元调整为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84元调整为90元。特困人群财政补助方面,2017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
  在个人缴费方面,通过民政资助和财政补助,使城乡残疾人员、低保对象等群体个人少缴费参保;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等群体个人不缴费享受三档医保待遇。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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