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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宁夏城镇人口如何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16-12-30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日前出台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统一全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标准,统一全区经办服务管理,实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付费方式等经办服务内容的统一。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次月起享受其他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当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等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日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拖欠费用后恢复待遇,停止期间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待遇予以补支,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补缴欠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对确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费征缴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正常享受(除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外)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只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住院、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后,享受待遇执行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协议医疗机构不办理中途结算手续,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入院时间所在年度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救抢救留观72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条件有限,由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和转诊转院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全区为一个统筹地区,各地级市(含所辖县、市、区)为分统筹地区。各分统筹地区和各类企业分别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内和本企业内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于对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其中事业单位可自愿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职工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探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补助资金来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进一步解决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支付后个人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建立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根据筹资水平、基金收支和医疗消费等因素,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和补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宁夏新闻网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