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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发布时间:2021-03-20 来源:新消息报
本报讯 (记者 裴艳)当工作地点跨省发生变动,存在多个养老保险费缴纳地时,一些参保人对退休后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存在疑问。3月18日,自治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跨省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判定有两个指标,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累计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
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种情况,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对临时账户来说,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不是本人户籍所在省份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参保人建立临时账户。临时账户不参与待遇领取地的判断,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将临时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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