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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追回!宁夏剑指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新消息报
12月24日,自治区人社厅社保局发布消息,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自治区社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宁夏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在通告中明确,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此外,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记者了解到,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应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消息报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