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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经办公开事项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经办公开事项

 

一、单位参保登记事项

(一)申请: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应当向注册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时,应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正式文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或《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自治区社保局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审核单位填报的各种表格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报区社保局审批。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立单位参保档案信息数据库资料。

二、个人参保登记事项

(一)登记:参保企业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报,经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数据库信息,纳入企业缴费。

(二)变更:对于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相关依据,向社保机构申请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变更。

(三)查询:缴费个人可通过6188666市话查询缴费情况,也可以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在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或要求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台账。

三、缴费申报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并提供身分证件、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证件或工作调动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休审批表、死亡医学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及户籍注销证明、入伍通知等,申报本单位本月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变化情况。

(二)填写参保人员补缴或退收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缴费核定事项

(一)社保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在数据库处理其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的增减变化和补缴、退收业务,与企业核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进行应缴费核定,出具《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由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经社保业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核定生成的缴费数据传输到社保费代征机构(地税部门),参保单位持缴费核定表到代征部门开票缴费。

(三)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缴费。对于有错误,且已经传输到征缴机构的数据,企业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撤单申请,由业务经办核实,经业务负责人审定后,到征缴机构撤单,重新进行核定。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事项

(一)统筹内转移:由转入单位持转出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人员转入手续,社保机构不再打印转移信息表。

(二)自治区内跨统筹转移

1.转出手续:由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或个人持企业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转移人员身份证,在社保窗口办理转出。同时须提供:工作调动证明、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原农垦系统2000年以前中断职工须提供原《人员减少表》;须补办养老保险手册的,请备好近期一寸照片)。

2.转入手续:由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或个人持转出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同时须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分配、安置证明、录用合同等材料。

3.自治区内跨统筹转移业务须在转移之日起15日内办结,否则,数据会自动退回原社保机构。

 (三)跨省、市转出:由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或个人持企业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转移人员身份证,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出具转出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联系转入。其他步骤由社保转出、转入机构联系办理,45个工作日办完。

(四)跨省、市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或个人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转移人员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经审核后,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和转出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办结后电话告知转移人。

六、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办理事项

(一)参保企业每月对次月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职工,在15日至25日之间,填报《退休职工审批花名册》、携带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区社保局申报退休审批手续(具体要求见通知)。

(二)社保局业务经办人根据企业申报的《退休职工审批花名册》、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查档审核其: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及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特殊工种者需注明本人档案记载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因病提前退休者需提供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携带学历证明、专业技术档案材料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初审后,在《退休职工审批花名册》签名盖章,报送业务负责人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主管领导签字。

(三)对初审、复审无误的参保职工的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由企业经办人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审批。

(四)经行政审批大厅最后审核,出具《参保人员退休公示单》,返企业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缴费人员退休审批表》报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审批、批准盖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七、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审核事项

(一)参保企业对经行政审批批准的退休人员,携带加盖行政审批章的《退休职工审批花名册》及《缴费人员退休审批表》,填报《离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局申报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二)社保业务经办人根据行政审批大厅审批通过的退休人员批准手续及相关材料,核准其:出生年月、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学历、职称、特殊工种年限、个人账户记载、详细地址及联系等数据库信息,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出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交业务审核岗审核。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四)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代发的,通知代发银行制发养老金领取存折;外地邮寄汇款的,须由退休职工本人提供其居住地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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