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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及相关表式填写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社保发〔201429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试行)及相关表式填写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寺堡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47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便于开展业务,加强经办管理工作。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简称《经办规程》)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相关表式填写说明》印发你们,请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经办规程》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相关表式填写说明》的规定,统一业务流程和经办标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工作。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626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7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6.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

     7.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相关表式填写说明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

本凭证用于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本凭证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两部分。

本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参保人员。

(一)凭证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参保缴费凭证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内容一致。

2.个人编号:必填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区县XX]。如户籍地地址与居民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参保起止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首次参保地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月至办理制度衔接时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月。发生多次跨地区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将参保人员各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完成后,填写首次参保地参保缴费时间至最后参保地缴费截止时间。格式为YYYYMM-YYYYMM

6.累计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缴费的月数。发生多次跨地区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将参保人员各个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完成后进行累计计算。

7.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完成后,截至参保人员转出当月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8.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本行业全国统一标准。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必填项。指出具本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

10.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必填项。填写出具本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

本表用于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制度衔接时填写。

本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两部分。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参保人员留存,一联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申请的,需备份本申请表。一联发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一联发给参保人员。

(一)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申请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内容一致。

2.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3.原个人编号:必填项。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且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县(区)XX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申请转移至:必填项。在申请转移至的险种[ ]内划“√”。

(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6.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指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本行业全国统一标准。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必填项。指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

8.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必填项。填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

本联系函用于转入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保人员制度衔接转入申请,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时使用。

本联系函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两部分。

本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联系函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区县XX]。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申请转移至:必填项。在申请转移至的险种[ ]内划“√”。与参保人申请表所填制度衔接申请办理转入的险种应保持一致。

(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6.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指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本行业全国统一标准。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必填项。指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

8.开户全称:必填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户户名的全称。

9.开户银行全称:必填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资金开户银行的全称,不可简写。

10.开户银行行号:必填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在金融行业中的全国统一编号,即人民银行编制的支付系统银行营业网点编号,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11.银行账号:必填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户银行的银行账号。

12.地址、邮政编码:必填项。填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

本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使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后,发给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凭证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两部分。

本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信息表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XX号]。如户籍地地址与居民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如有补缴,则须倒推回参保人员最初缴费的时间,格式为YYYYMM

6.缴费截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7.累计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累计缴费月数。

8.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必填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划转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与本表“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中年份最大一年“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

(三)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

此部分可以换页打印,但要明确与前页的关联(表单编号、个人公民身份号码等)。

本部分的记录生成需遵循如下规则:

本人首次缴费记录开始填写,记录按年份升序排列,一个自然年度一条记录。

补缴记录,年份填写为补缴的缴费年份,备注中注明“补缴”。

③调转历年的缴费,结息至调转上年末(1231日)。调转当年的缴费,结息至转出月份。

④历年缴费有中断的,也需按年填写账户累计储存额,且当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不填,备注中注明“中断缴费”。

⑤一次性缴费:制度实施时超过45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将一次性缴费在制度实施以前的年份按年往前顺序填写,备注注明“一次性缴费”。

9. 年份:必填项。指自然年度,格式为YYYY

注:补缴时,按缴费年度填写,如2010年补缴2008年的欠费,此处填写2008,应排在2010年缴费记录之前。

10.个人缴费:指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

11.集体补助:指该自然年度内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金额。

12.政府补贴:指自然年度内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的金额。

13. 利息:指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在当年产生的利息。

15.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至该自然年度末(1231日)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转出当年结息至转出当月。

首条记录的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

其他记录的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

本表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使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后,发给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历年缴费明细信息”两部分。

本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接收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信息表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县(区)XX]。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如有补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格式为YYYYMM

6.缴费截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7.累计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缴费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

8.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必填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划转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

转移额等于截至参保人员转出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三)历年缴费明细信息

此部分可以换页打印,但要明确与前页的关联(表单编号、个人公民身份号码等)。

本部分的记录生成需遵循如下规则:

从本人首次缴费记录开始填写,即与“缴费起始时间”一致,记录按年份升序排列。

补缴记录,年度填写为补缴的缴费年份,备注中注明“补缴”。

9.年份:必填项。指自然年度,格式为YYYY

10.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本年度内缴费起始月,不能跨年,格式为MM

11.缴费截止时间:必填项。本年度内最后一次缴费的月,格式为MM

12.月数。必填项。填写所在年度缴费起止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

六、《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

本表用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缴费清退时填写。

本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重复缴费和个人账户清退明细”两部分。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参保人员。

(一)清退表编号:必填项。指负责清退重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清退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XX省(区、市)XXXX县(区)XX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三)重复缴费和个人账户清退明细

1.重复年份 :必填项。填写有重复缴费的年份,按自然年度填写。如同一年度发生不同时段重复缴费,只写一条,在重复月数中体现。

2.当年缴费金额

1)个人缴费:必填项。填写对应于重复缴费的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

2)集体补助:必填项。填写对应于重复缴费的年度内,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金额,不含利息。如无集体补助,本项填“0”。

3)小计:必填项。指重复缴费的年度内,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

3.重复月数:必填项。指重复缴费年度内的重复缴费的月数。

4.退还本人金额

1)个人缴费:必填项。填写重复缴费的年度内,对应于重复月数应退还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

计算办法:退还本人缴费=当年个人缴费本金/12×重复月数

2)集体补助:必填项。填写对应于重复缴费的年度内,重复月数应退还参保人员的集体补助,不含利息。

计算办法:退还集体补助部分=当年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月数

3)小计:必填项。填写重复缴费的年度内,对应于重复月数应退还参保人员本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

4)合计:必填项。填写重复缴费各年度应退还参保人员本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为历年退还本人金额小计之和。

七、《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

本通知单于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抵扣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填写。

本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两部分。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协助抵扣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一)通知单编号:必填项。指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协助抵扣通知单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注:在发出本通知单时,应同时编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编号,且《通知单》与《回执》编号相同,便于经办机构根据同一编号核对查验。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本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重复领取起止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

5.重复领取月数:必填项。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月数。

6.重复领取基础养老金金额:必填项。参保人员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

7.已退回金额:必填项。参保人员已退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金额。

8.委托协助抵扣金额:必填项。委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抵扣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金额。按照大、小写格式填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9.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本行业全国统一标准。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必填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

11.开户全称:必填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户户名的全称。

12.开户银行名称:必填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相关款项的开户银行的全称。

13.开户银行行号:必填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相关款项的开户银行在金融行业中的全国统一编号。即,人民银行编制的支付系统银行营业网点编号,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14.银行账号:必填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相关款项的开户银行的银行账号。

15.地址、邮政编码:必填项。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和邮政编码。

八、《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本回执于协助抵扣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协助抵扣后,发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时填写。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发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一)回执编号:必填项。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的通知单编号相同,在发出通知单时一并编制。如未标明,负责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通知单》的编号编制。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原个人编号:必填项。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中的个人编号一致,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业务管理系统中的个人编号。

2.姓名:必填项。对应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中参保人员的姓名,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对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协助抵扣金额:必填项。按照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中注明的协助抵扣的金额。按照大、小写格式填写。

5.付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必填项。协助抵扣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的全称。

6.付款银行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协助抵扣重复养老保险待遇的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全称。

7.收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填写委托抵扣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对应编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一致。

8.收款银行名称:必填项。填写委托抵扣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收款银行的全称,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对应编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全称一致。

9.备注:可以填写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行号等认为对方需要了解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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