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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及降费率政策 致全区广大企业负责人朋友们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全区广大企业负责人朋友们:

你们好!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会议精神,助企纾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出台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60号 2022年5月12日)、《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 2022年6月9日)、《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44号 2022年4月1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2022年5月18日)等一系列政策,通过中央驻宁和自治区各主要媒体进行了发布,广泛宣传政策解读政策,进园区、进企业大力宣传,推动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及降费率政策落地见效。

为让政策直达企业,我们发起致全区广大企业负责人朋友们的一封信,让您更进一步深入了解政策的有关内容,促进惠企政策在企业切实发挥作用,稳定和助力企业发展,为稳住全区全国经济大盘贡献力量。

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是在原来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3年3月底;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受新冠疫情影响,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1-5月份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严重失信名单范围;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等4个条件。

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承诺书,通过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12333.hrss.nx.gov.cn)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经办机构按照“三免一保障”(免现场申请、免纸质材料、免人工审批,保障社保待遇不断档)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降费率政策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降费率政策,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另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降”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已执行3年多,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由19%降至16%,缴费基数口径由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切实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作为政策的贯彻者、执行者、经办者,我们将竭诚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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