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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社保发〔201344

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5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180号)精神,结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在宁夏境内转移工伤保险关系经办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

(一)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变更注册登记地的;

(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的;

(三)经用人单位确认,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调动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原则

按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用人单位申请转移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须一次性结清转移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等。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一)工伤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加盖公章)。

2.职工工作调动,需提供工作调动函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分立、合并、转让需提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批准分立、合并、转让的有关文件。

(二)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并加盖公章。

2.打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表2-7)。

3.在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系统中做“停保”,注明原因为“转往XX县(市)”,并做参保人员减少业务。

4.将加盖公章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表2-7)交用人单位一份。

5.相关资料存档。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入办理

(一)用人单位需向工伤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表2-7);

2.《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

3.劳动合同或合同备案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调动);

4.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表2-8)复印件。

(四)转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转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信息系统做“工伤人员增加”业务,并注明增加原因为“XX县(市)转入”。

2.将转移的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录/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3.按照规程办理相关业务。

4.相关材料存档。

(五)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交接材料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后,将加盖有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表2-7)交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须签订《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表2-8)。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包括工伤职工在参保缴费期应由转出地经办机构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已在自治区境内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政策及本规程规定的,按照本规程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

填报单位名称(章):  组织机构代码: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缴费截止时间


转移原因

1单位注册地变化(    )

2个人工作调动(    )

3其他(   )

转出单 位名称


转出单 位性质

1企业(  )2事业(  )3社会团体( )4.其他( )

转入单 位名称


转入单 位性质

1企业(  )2事业(  )3社会团体( )4.其他( )

申请转入社会经办机构名称


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办理自治区境内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须填写本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

      用人单位留存,一份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2.无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本表无效。

3.本表审批后,用人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          

  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在此期间内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

  单位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表2-7)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转移接续规定,我中心同意  单位/同志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出。现将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函告如下: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首次参保时间

年  月  日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伤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

  

伤残

等级

  

护理等级

  

伤害部位

  

工伤前12个月     平均缴费工资

  

已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一次性待遇项目、金额

  

定期待遇项目、金额

  

停止缴费时间

  

停止享受待遇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留存。

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表2-8)

  

甲方(原用人单位):                    

乙方(新用人单位):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工伤职工             (身份证号:             )的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协议,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解除与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乙方同意承接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第二条 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办理完毕当日,甲方应将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2-6)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函》(表2-7)各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给乙方,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未在转出当日办理工伤职工材料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未在工伤职工材料交接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伤职工转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工伤职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条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六条 此协议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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