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社保发〔2016〕23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本级各行业参保单位和个人:
根据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运行要求,我们结合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宁夏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9月26日
宁夏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推进“互联网+”应用工作,向广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快捷、便利的社会保险申报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一、网上申报的开通条件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按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二)申请单位有专设的从事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和专职经办人,经办人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能熟练掌握社会保险的业务操作办法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申请单位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与互联网接入条件,个人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移动智能设备与互联网接入条件。
二、网上申报的办理内容
(一)参保单位及个人部分基本信息变更办理;
(二)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的人员新增、续保和中止等申报;
(三)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及月度缴费申报核定;
(四)参保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及年度缴费申报核定;
(五)参保单位的建筑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的申报核定;
(六)单位长期派驻参保地以外员工的申报管理,包含备案和注销备案;
(七)参保个人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签约;
(八)参保个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签约;
(九)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查询。
三、网上申报的程序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信息平台,通过注册获取初始密码,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电子印章由经办机构配发给参保单位,作为经办机构提供网上服务过程中识别服务对象的唯一依据,参保单位在办理业务前,首先申请电子印章,并注意保管。
(二)参保单位完善基本信息
1.利用社会保险的基础数据同步建立单位人员信息。该功能只能初始同步一次。也可将该功能放在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开通设置功能中实现。
2.参保单位对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完善。
3.对员工的基础信息进行完善时,应调用公安接口进行实名核对。
4.对于个人参加的险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设置。
5.对于员工基础信息的变更申报,应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各变更的数据项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后台系统申报,按批次处理,记载批次号,按批次号生成变更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加盖电子印章。
(三)完善个人信息
应采取调用公安接口进行实名核对。对于关键数据项不允许个人修改。个人信息修改主要侧重于完善现居住地(自治区内的精确到社区、区外的精确到县区)、通讯地址等信息。
(四)网上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依据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劳动工资的录入确认,联动实现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核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参保单位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月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逾期则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个人可在每年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申报核定工作。未开通网上服务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原申报途径与办法,到各经办机构的申报服务窗口办理。
1.缴费数据生成: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工资的相关信息,生成参加各险种的缴费明细,具体到险种、人、月、基数、补差基数。
2.缴费数据申报:依据生成的缴费数据,确认、提交各社保业务系统,生成应缴费数据。
3.缴费数据撤销:对还未进行数据确认的核定缴费,删除各系统生成的核定缴费数据,便于重新调整缴费数据。
4.缴费数据确认:依据各系统生成的缴费数据(查询接口得到数据),确认后生成缴费申报明细表,在缴费申报明细表加盖电子印章。打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5.建筑施工项目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包含新建项目、核定缴费、传输税务征收等环节。
6.建筑施工项目人员管理:记载各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人员信息,当人员增加、减少时,实时生成最新人员名单,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东软系统接收处理)。
7.长期驻外人员申报:对于单位长期派驻参保地以外员工的管理,包含备案和注销备案。在人员名册上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8.单位补缴申报:对于单位漏缴人员,生成待申报明细信息,在人员名册上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五)参保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确认后,可随时下载和查询上月缴费总额,参保单位可作存档保管。
(六)网上申报采取实时联网方式,参保单位完成网上申报确认后发现申报数据不符的,应及时到服务窗口调整。
(七)办理网上申报后,参保人员的申报时间、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将自动生成。
(八)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期间,也可选择到参保地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其他相关业务。随着网上申报应用的成熟,将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保险业务。
四、材料申请及使用管理
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操作过程中,经参保单位确认为有效操作行为的,即时生成电子档案。该电子档案具有与文字档案同等的效力;各参保单位可汇总、打印和留存。
五、服务费用
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无需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任何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也不承担申报单位和个人使用网上服务的任何费用。同时,参保单位不得向参保人员以网上申报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六、服务关系终止
参保单位或个人需终止社保网上申报业务的,应及时向网上申报批准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网上申报服务关系终止。
七、其它
(一)参保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其它业务的,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老缴费、已参保或未参保人员?费等,仍应按原申报办法到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二)参保单位或个人使用帐号密码进行的有效网上申报,均视为本单位人或个人亲自办理,因密码泄露、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参保单位人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程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