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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五证合一”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社保发〔2016〕22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本级各行业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140号),我局制定《 “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是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化优化流程、改进公共服务、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平稳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务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建立与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互信互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接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年报等公示信息,并按要求向工商部门反馈企业相关基本信息;要组织好培训工作,全面学习掌握具体政策、业务流程;要做好对参保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台账,并将企业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在扩面征缴工作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年度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类参保单位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和补录工作。

  各地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整理并向区局汇报。区局将于近期统一组织“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培训工作。

   附件:“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


  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为适应企业登记制度改革需要,顺畅衔接企业工商登记与参保登记环节,规范统一全区业务经办办法和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适用于各类企业(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集团和个体工商户暂不施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办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失效。

  二、“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一)新成立企业参保。

  2016年10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到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其他事宜。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五证合一”登记信息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经查阅、核对无误,可将相关登记信息导入业务经办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

  企业申请参保时,如果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项不完整,社保经办机构需依据相关证件资料手工补录不完整的信息;如果查询平台没有相关企业的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向企业说明情况,暂缓办理参保。

  已成立未参保的企业,换领“五证合一”证照后按此规定办理参保。

  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二)参保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持“五证合一”证照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导入业务经办系统。其中,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经办部门办结后应将相关变更信息反馈到查询平台。

  (三)参保企业注销登记。

  参保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费清算和人员变更业务,终止单位缴费。持“五证合一”证照的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社保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单位终止参保缴费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五证合一”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或迁移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在业务系统加入单位注销标识,办理单位注销相关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商部门交换数据有疑义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参保企业登记信息维护

  每月底,自治区社保局信息部门对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参保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的数据,通知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自治区社保局接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及时开展。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四、“五证合一”改革后业务衔接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等情况。对企业年报数据与实际参保缴费数据不一致、企业公示相关情况与参保缴费规模不匹配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对未换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及时换证。启动初期,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信息会出现传递滞后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手工补录,确保企业参保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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