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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自治区社保局

宁社保发〔2019〕2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宁东基地社保中心: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经办规程(暂行)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11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区病残津贴经办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病残津贴的申领

(一)受理单位

原则上,企业(单位)职工或人事档案托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就近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二)携带的材料

1.申领人的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手机号码,如果是监护人(或委托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

2.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3.申领人视同缴费年限等人事档案信息记载不清楚的,要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结论。

二、病残津贴的审核

参保人员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了参保人员的递交的材料后,依据自治区规定的病残津贴申领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参保人员能否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并通过受理渠道告知参保人员。对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本人、单位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一次性告知有关病残津贴管理、发放、复查、认证、停发等具体要求。

三、病残津贴的发放

(一)对符合享受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病残津贴领取条件和待遇计算方法,核算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初始标准,并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发放方式参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由业务部门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汇总发放数据上传至基金财务部门,同时提供纸质版签字汇总表,财务部门按月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给代发银行,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二)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自治区病残津贴待遇标准的调增规定以及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后继续参保缴费新增的缴费年限,适时进行待遇调整,并及时告知领取人。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3年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并将鉴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不按要求复查鉴定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认证,不认证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确认停发待遇工作。

(五)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出国定居,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且未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六)对由于各种原因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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