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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社保发〔2020〕2号
各市、县(区)社保中心(局),宁东基地社保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规程(试行)
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全区实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申请人(含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下同)所申报的社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社保业务),遵循“便民、宽进、公开、快办”的原则,实施容缺经办。
二、社保业务容缺经办,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事项时,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含申请表格、备案材料等)存在欠缺但承诺可以按规定补全的,允许按本规程“边补材料边受(办)理”“缺少非要件可以先办后补”,为申请人提供人性化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提升社保经办效率。
三、根据各项社保业务的不同流程,容缺经办的业务事项分为容缺办理(附件1)、容缺受理(附件2)两类。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遇申请人申办事项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在容缺实施范围以内,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按照“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业务容缺经办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择容缺经办、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超期未补正材料的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申请人选择容缺经办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应业务回执,申请人应就申报事项真实有效、限期补正材料事宜等予以承诺确认。申请人未选择容缺经办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选择容缺经办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相关申报材料核查后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不符合容缺办(受)理条件的业务,社保经办机构给予当场告知,退回相关材料。
2.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办理业务情况回执》(附件3),给予当场办理并反馈核定结果;对于申请人逾期未按规定补正材料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宁夏社会保险容缺经办撤销业务审核结论告知书》(附件4),撤销容缺办理事项,原核定结果自始无效,并追回相应受益。社保业务信息系统和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关注名单”管理,取消该申请人容缺办理事项申请资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备案材料、相关回执等归档处理。
3.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受理业务情况回执》(附件5)。申请人按规定补正材料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期限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按规定补正材料的,视作撤回原业务申请,原申请事项终止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备案材料、相关回执等归档处理。
五、补正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采取快递、挂号信、自行送达等方式补正材料。
六、容缺时限及要求。
(一)经审核不符合容缺办(受)理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场明确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二)容缺办(受)理的时限,即办件和承诺期为法定工作时间5个工作日以内的承诺件,容缺时限为自申请当天起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法定工作时间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承诺件,容缺期限为自申请当天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容缺时限内补正材料。
(三)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容缺后的3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宁夏适用容缺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2.宁夏适用容缺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3.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办理业务情况回执
4.宁夏社会保险容缺经办撤销业务审核结论告知书
5.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受理业务情况回执
6.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流程图
附件1
宁夏适用容缺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序号 |
业务项目 |
受理分类 |
相关内容 |
1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即时审核 |
包括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新建、转入、转出。 |
2 |
企业职工停止缴费 |
即时审核 |
|
3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
即时审核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账户新建、转入、转出、停止缴费。 |
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缴费 |
即时审核 |
|
5 |
外籍人员、台港澳居民参保登记 |
即时审核 |
在宁夏工作的外籍人员、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台港澳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新建、转入、转出。 |
6 |
外籍人员、台港澳居民停止缴费 |
即时审核 |
|
7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 |
即时审核 |
包含以下情形: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2.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等。 |
8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清算及养老待遇封存 |
即时审核 |
|
9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养老待遇启封 |
即时审核 |
|
10 |
个人办理参保手续 |
即时审核 |
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办理首次或接续参保手续。 |
11 |
个人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
即时审核 |
|
12 |
个人办理账户封存、清算手续及养老待遇封存手续 |
即时审核 |
|
13 |
个人办理账户、养老待遇启封手续 |
即时审核 |
|
附件2
宁夏适用容缺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序号 |
业务项目 |
受理分类 |
相关内容 |
1 |
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
即时审核 |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
2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保险登记 |
即时审核 |
|
3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即时审核 |
|
4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即时审核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类型、隶属 关系、编制人数、法人信息等。 |
5 |
参保单位暂停结算 |
即时审核 |
|
6 |
参保单位恢复结算 |
即时审核 |
|
7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即时审核 |
|
8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即时审核 |
|
9 |
办理行业类别信息调整 |
即时审核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行业类别调整。 |
10 |
办理社保缴费专用卡转账 |
即时审核 |
|
11 |
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首次办卡、补换卡) |
即时审核 |
|
12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 |
非即时审核 |
|
13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调整 |
非即时审核 |
包括调整历年账户信息、因公安部门或原单位建账错误原因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情形。 |
14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
非即时审核 |
包括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政策规定终止个人账户等情形。 |
15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
非即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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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非即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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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项目 |
受理分类 |
相关内容 |
17 |
外籍、台港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
非即时审核 |
包括死亡、解除或终止劳动(聘 用)关系并离境的。 |
18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领养老金 |
非即时审核 |
|
19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
非即时审核 |
|
20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申领养老金 |
非即时审核 |
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申领养老金。 |
21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启封 |
非即时审核 |
|
22 |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终止 |
非即时审核 |
包含养老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精简回乡人员及其配偶死亡终止。 |
23 |
个人办理退休手续 |
非即时审核 |
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申领养老金、不能计算为1992 年7月前连续工龄人员申领养老金。 |
24 |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启封手续 |
非即时审核 |
|
25 |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
非即时审核 |
包含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企业养老人员死亡。 |
26 |
工伤保险伤残定期待遇(申领)核准支付 |
非即时审核 |
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可容缺办理 |
27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非即时审核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供养亲属健在证明、学生在校就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实行承诺办理,可容缺。 |
附件3
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办理业务情况回执
办事项目:
申请人:
社会信用代码:
您在本次申请时提供了以下材料并承诺其内容真实有效:
1.
2.
由于您提供的材料不全,但承诺通过(快递、挂号信、自行送达)的补正方式,于 年 月 日前补全以下材料:
1.
2.
因此,根据《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规程(试行)》规定,本机构对您本次申报事项予以容缺办理,当场出具核定结果,请您于承诺期限前补正所有容缺材料。若您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的,本机构将撤销原核定结果且原核定结果自始无效,申报表格、备案材料不再退还。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未按承诺期限补正材料的,不再适用本机构业务容缺办理。
经办人员:
(社保机构盖章) 申请人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人)、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限期补正材料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知晓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的相关规定,明确申请事项需补正的材料、时间以及未按规定补正的处理流程。在此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所有材料且真实有效。未按规定补正的,核定结果自始无效,并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申请人经办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流水号:
宁夏社会保险容缺经办撤销业务审核结论告知书
(办事单位名称或办事个人姓名):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姓名和身份证号) 的(办事项目)申请,经审查,因(未按规定补正容缺材料),本机构决定撤销 年 月 日作出的《核定表》。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员: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宁夏社会保险容缺受理业务情况回执
办事项目:
办事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您在本次申请时提供了以下材料并承诺其内容真实有效:
1.
2.
由于您提供的材料不全,但承诺通过(快递、挂号信、自行送达)的补正方式于 年 月 日前补全以下材料:
1.
2.
因此,根据《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规程(试行)》规定,本机构对您本次申报事项予以容缺受理。请您于承诺期限前补正所有容缺材料,本机构机构将于承诺期结束前向您反馈办理结果。若您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作撤回原申报业务,本机构将对您原申报的业务终止办理, 申报材料、业务表格不再退还。
经办人员:
申请人经办人员签名: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人)、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6
宁夏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