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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个人退休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来源: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个人退休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动告知。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记载的户籍出生日期提前6个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便于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做好补充档案资料、补缴欠费以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准备工作。

二、档案移交。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整理个人人事档案,对纸质人事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之后,移交当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退休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档案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公共服务系统以户籍出生日期提前1个月发起退休申请。无档案的参保人员依据户籍出生日期提前1个月在“我的宁夏”APP上发起退休申请。

四、查档笔录。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的退休申请后,对有档案的参保人员要核对移交的纸质人事档案和电子人事档案是否一致,依据档案资料确定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以及计发待遇所需的其他信息项,经三级审核后出具查档笔录,并依据查档笔录确认的数据项更新一体化系统;无档案的参保人员依据参保登记表、户籍信息和一体化系统记载的缴费信息进行后续的退休申请事项审核工作。

五、退休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对经过退休审核的人员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退休公示事项的操作,经批准后,公示信息以在公共服务系统或单位下载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社保经办机构对公示无意见的人员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审核决定操作。一体化系统依据退休日期进行后续的养老金补退发。依据“退休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同步办理人社系统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工伤定期待遇终止等事项。

七、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手续审核,自待遇核定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原因和解决途径。

八、异议处理。对待遇有异议的,本人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

九、适用时效。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定。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退休办理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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