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为民服务“5432”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咨询有关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本单位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办事、咨询和上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办事、咨询和上访的单位为首问责任单位。

(二)首问责任人要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在了解服务对象意图的第一时间,应按类别将《办事流程卡》提供给对方。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单位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即时受理,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尽量清楚地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单位及具体办公地点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单位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告知或带领服务对象到局相关处室办理业务。

(四)本单位承办人A岗不在岗、出差,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承办人的B岗转办,由B岗人员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办事项进行登记,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

(五)因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齐全而不能立即办理或受理的,由承办人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向服务对象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六)首问责任人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电话记录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委托代办制

(一)委托代办制指残疾、高龄、患病、不识字等特殊服务对象上门或电话提出办理需求时,经服务对象委托,由经办服务窗口代办人(承办人)从接办、受理、办结实行委托代办的制度。

(二)代办人(承办人)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对代办事项按时限要求办结。办结后,当面或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结果当面或以方便的方式交服务对象。

(三)代办人接待服务对象要热情、细致,办事公道、正派,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局各单位根据委托代办要求确定代办人。

(四)对不委托代办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或多次打电话催办;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服务对象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一次性告知可采取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四)承办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承办人及时予以办理。

(六)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七)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要以书面和当面告知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八)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或多次打电话催办;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凡符合要求手续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二)局属各单位认真梳理对外公开办理事项,根据业务办理需要,确定办结时限,向服务对象公开。

(三)对举报、投诉,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办结,特殊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四)社会保险信访件,一般信访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办结,特殊信访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五)对确需延时办结的,承办人须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期限和理由。

(六)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七)对不履行限时办结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委托代办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窗口服务平台行为规范社保经办大厅服务窗口纪律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责令改正,并转岗。

   (三)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制度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 “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 “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开制度

通过橱窗、展板、门户网站和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强经办服务的透明度,打造“阳光社保”。

办事程序公开。即公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流程、规范、要求等。

办事依据公开。即公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法律、政策、制度依据等。

办事时限公开。即公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具体时限规定。

办事结果公开。即公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办理结果,接受监督。

三亮明制度

 

亮明身份。在办公场所摆放工作人员服务监督牌,亮明人员身份。党员按要求统一佩戴党徽,亮明党员身份。经办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亮明承诺。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每一位工作人员至少提出3条以上具体服务承诺事项,局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通过服务监督牌至少提出3条以上具体服务承诺事项,守诺践诺,强化服务。

亮明服务标准。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服务对象亮明办理具体业务的规范和标准。

 

两值班制度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处级干部在经办服务大厅值班,第一时间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并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每个工作日安排熟悉政策业务、办事流程的工作人员值班,在经办服务大厅醒目位置设立引导台,引导服务对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