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孙云霞委员:

提出的关于新业态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的提案收悉。此件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聚焦广覆盖,力促应保尽保我区自2004年全面启动工伤保险工作以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政策规定,逐步将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15年,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灵活的特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将建筑业、公路、铁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建设等工程项目纳入参保范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截至2023年6月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6.28万户,参保人数150.52万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32.09万人。

  二、聚焦新需求,统筹解决参保难题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政策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设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由于没有稳定劳动关系,因此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针对这种情况,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在广东、浙江等七省陆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求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采取按单缴费的方式,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职业伤害保障费用由用工方缴纳,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期满后人社部开展试点评估,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情况问题在全国推广。目前,我区通过借鉴外地工作经验,充分开展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一是政策上允许参加工伤保险。2021年12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22〕48号),明确要求中小微企业应当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二是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4月20日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48号),自治区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切实推进我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权益。截至2023年6月底,快递从业人员共7419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4623人,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有1413人。三是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制度。2023年7月,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局、税务局出台《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23115号),同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更有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好新政策,解决群众新期待我们将系统学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市)做法,积极跟进国家最新政策,争取尽快出台我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今年年底前,出台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重点解决超龄劳动者、村(社区)两委委员、实习大学生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当前参保扩面成果,通过开展部门间数据共享充分挖掘扩面资源落实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开展社保保险稽核等措施扎实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网络平台企业的工伤预防政策宣传投入指导各地经办机构用好用活工伤预防费,在工伤预防工作中,将灵活就业人员较集中的网络平台企业纳入预防宣传服务范围,加入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已符合参保条件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知晓社会保险政策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同时通过工伤防护、交通安全等内容的宣传培训,从根本上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发生率。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7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