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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人社发〔2011〕1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1〕46号)精神,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460元调整为58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430元调整为53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395元调整为49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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