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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为重点,依照新的政策规定,实施重点推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对象为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率确定,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五)各市、县(区)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转失业变更,按照统一参保、按月核算、定期拨付的办法,每月由参保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在确定本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后,将失业人员名单汇总集中报送到同级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核定的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告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及时将应缴纳费用(含个人应缴部分)按月划拨到当地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指定的账户,并在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八)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告知同级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停止划拨医疗保险费用。
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缴费时间以及停止缴费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自行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不再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自其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当月告知同级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停止划拨医疗保险费用。
(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其参保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标准一次性划转到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并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失业人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证明到转入地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自治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凭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其失业保险关系,并负责告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我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我区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十)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按原政策发放医疗补助金;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缴费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在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实施期间,失业人员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可经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后,在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凭票据一次性补贴给个人,银行转账发放。
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同时,可给予医疗补助金补贴,由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按本人领取生活补助金总额的50%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实行银行转账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政策措施重视不够,工作敷衍、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整改,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为切实贯彻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员及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管理,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承担牵头任务的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局、自治区社保局,要及时掌握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向厅领导报告;承担具体经办任务的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医保中心,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改进服务,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