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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社保发〔201360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下发后,对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部分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反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取滞纳金时出现的情况,经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对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滞纳金的收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按照宁社保发〔2013〕32号文件办理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额收取。

二、凡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补缴历史欠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三、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补缴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的认定比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88号)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办法认定。认定程序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发〔2009〕233号)办理,即困难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社保局受理,通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企业困难程度,完成认定后,由受理单位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社保部门将政策兑现到位。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免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

(三)持《残疾证》的;

(四)因病、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及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属国家优抚对象的军烈属。

五、减免滞纳金的工作程序。对属于减免滞纳金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缴费单位提供破产文书或困难企业认定文书;缴费个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残疾证》、《低保证》、《失业证》、《军烈属优待证》等)。各市县社保局要对缴费单位进行审计或稽核,对缴费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减免审批表》(附后),并经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同意后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核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二)对困难企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坚持谁认定、谁负全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或徇私舞弊、违规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自治区社保局对各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将进行定期检查,并纳入年终考核。

(三)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困难企业及个人滞纳金减免审批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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