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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移民局:

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中南部地区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解除移民群众后顾之忧,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尽快做好生态移民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符合自治区生态移民政策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证件,提交当地移民局服务站,由服务站将名册统一汇总上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与当地公安部门核对后,出具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花名册,并函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核对无误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

(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情况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三)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情况表》并确认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足额到账后,根据《转移情况表》为转入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同时确认信息系统转移手续。

(四)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生态移民政策转入安置地后,养老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待遇标准支付。

(五)中央、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补贴,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次年一季度前进行清算,并通知财政部门列入本年度财政补贴调整范围。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符合自治区生态移民政策规定、已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办理接续手续。转出地参保人数在转出地当年已参保缴费并于当年转移的,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管理其就医和医疗费报销事宜,年终时转入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移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划拨给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出地当年参保人数不做核减;在转出地已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并于下年度前转移的,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纳入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就医管理范围,同时核减转出地参保人数,增加转入地参保人数;转移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保缴费。

(二)生态移民在统筹区域内流动的,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移民基本信息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负责其就医管理和医疗费报销事宜,参保移民的个人缴费不划转,转出地参保人数当年不核减、不增加,于次年核减、增加。

三、办理转移手续中特殊情况处理

(一)特殊人群资格认定。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以及重度残疾、低保家庭、村干部、村医等特殊人员,在转移当年按照转出地认定结果确定。

(二)丧葬费补贴支付。对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人员,在确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之前死亡的,丧葬补贴费由转出地负责支付。在确认养老保险关系之后死亡的,由转入地负责支付。

(三)转入城保。在生态移民中,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执行。

(四)参保人员档案移交管理。对于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生态移民,参保的各项档案资料由转出地移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对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生态移民转移,转出、转入地乡镇要紧密配合,认真核实转移资料,按当移民局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系统转移接续。

(六)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移民后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区内转移的,可以封存个人帐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就业的,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七)自治区财政对转入川区的生态移民,5年内仍然按照山区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补助给转入地市县(区)。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办事效率。生态移民工程是宁夏“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扶贫开发工程,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关移民工作全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从实际出发,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移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认真执行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并根据移民政策要求,加强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准确掌握信息,用足用好移民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要确保移民群众能及时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迁入居住、就业创业同步进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移 民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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