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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保经办服务中心

为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716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

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资格确认、体检人员管理、体检医疗机构管理、基金管理、考核评估等。

第二章  体检人员资格确认

  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的人员范围是:

全区50周岁以上、连续3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人员在体检周期内已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和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专项检查与体检检查项目重复的,原则上体检时不再检查。

  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到体检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读取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资格确认; 暂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持医保卡或身份证到乡镇 (社区)民生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第三章  体检人员管理

  体检人员在规定体检时间(每年3-10月)内自愿参加体检,如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人员,由乡镇 (社区)民生服务机构负责通知,进行补充体检(每年11月)。

  符合体检范围的参保人员可在统筹地区内户籍所在地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区内异地居住的体检人员在居住地就近选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区外异地居住的体检人员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体检。

  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信息系统,实现资格确认、信息查询、费用结算及统计分析等功能。

  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与当地卫生计生及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对健康体检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医生通过社会保障卡调阅参保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居民通过社会保障卡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体检医疗机构管理

  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体检机构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或将体检内容补充到已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体检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体检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签约体检机构的管理,防止体检服务过程中出现伪造体检、冒名顶替、减少体检项目等现象。建立和完善投诉渠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 医保经办机构对体检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考评结果与预留费用挂钩

  基金管理

十二  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基金会计核算兼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会计报表实行季、年报制度。会计报表的内容要求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费用结算

    第十  体检经费实行按人头预付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应体检人数和体检标准测算后,每季度按80%向体检机构预拨体检经费,剩余20%作为年度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据实结算

第十条  区内异地居住体检人员经费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体检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区外区内异地居住体检人员经费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凭体检人员体检票据进行报销,报销标准与全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一致。

第十  体检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体检费用结算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

  考核评估

第十  每年12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考核,并总结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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