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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1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人社发〔2017〕9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1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具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且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贫困患者)。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7元。
三、起付标准
贫困患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目前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和固原市8100元统一下调至3000元。
四、支付比例
贫困患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各段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种大病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调整具体如下:
分段 | 年度贫困患者个人负担 合理医疗费用(元) | 贫困患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 |
普通疾病 | 20种大病支付比例(%) | ||
1 | 起付标准-20000 | 60 | 62 |
2 | 20001-50000 | 62 | 64 |
3 | 50001-100000 | 64 | 66 |
4 | 100001-200000 | 66 | 68 |
5 | 200001-300000 | 67 | 69 |
6 | 300001-400000 | 68 | 70 |
7 | 400001-500000 | 71 | 73 |
8 | 500001以上 | 75 | 77 |
五、资金筹集
(一)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所需要资金由人社部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
(二)贫困患者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和患有20种大病提高2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所需要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负担,具体按6:4比例分担。
贫困患者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惠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时间与其身份一致。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