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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9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2016年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条例》发布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产假”“配偶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按规定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生育,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计算。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三)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作出调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职工在2016年1月21日(含1月2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执行。1月2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新增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待遇未支付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要求给予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