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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人社函〔2022〕4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  敬  0951-5099266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李国威  0951-862207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源头管控风险,扎实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通过全覆盖高质量培训,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
    二、工作任务
    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2022年至2024年,用三年时间对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以及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等重点对象开展全覆盖、高质量培训,提升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
    (一)培训对象
    需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以下简称三类重点人员),以及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责任人(以下简称包保责任人)。
    (二)培训内容
    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将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作为必学内容。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和三类人员特点,根据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等安排公共科目,按照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设计专业科目,分类开展针对性培训,做到因人施教、因需施训。
    (三)进度安排
    2022年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培训,理顺相关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程序;2023年底前完成五类重点企业的三类重点人员60%以上培训任务;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培训任务,总结形成常态化机制。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五类重点企业的三类重点人员,各企业新入职或转岗人员优先安排培训。
    (四)实施要求
    1.培训方式。为缓解企业工学矛盾,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线上培训一般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工伤预防基础知识等通识性内容为主,应提供参训人员自主选学的课程菜单,允许必修基础上的自主选学。线下培训一般以互动研讨和实操性内容为主,鼓励在对企业工艺装置和风险充分调研基础上,开展针对性培训。要严格控制人数,分类组织培训,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线下培训原则上实行不超过40人的小班互动教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线下培训班一般不超过80人,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培训班一般不超过40人。
    2.培训时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培训48学时,班组长应当培训72学时,线下培训时长原则上均不得低于总培训时长的60%,班组长实训类课程不少于总培训时长的25%;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责任人等包保责任人培训时长分别不少于8学时、12学时、12学时。
    3.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具备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团队、实训设备配备等基础能力,以及完善的组织实施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培训任务可由已建立内部培训机构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的化工园区、大中型化工企业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教育培训部门等承担。优先选择在技术、人员、课程等方面更有优势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培训的机构。鼓励利用能为化工园区提供配套服务的实训基地承担工伤预防培训任务。鼓励通过具备相应的课程资源、线上组班、实名管理、违规防控(挂课、待学等违规行为),档案追溯等功能的线上平台(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
    4.项目管理。在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申报实施指引,规范项目申报,逐步建立联合遴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机制;规范服务合同,明确培训规模、方式、内容、期限、绩效目标、费用、责任等内容,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实训设备配备等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培训场租、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严防低价竞争;规范经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经费,符合采购招标相关政策和流程的,按照工伤预防费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加强资金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能力条件和培训方案审核、培训过程抽查、培训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结合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申报实施指引(指南),规范项目申报。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工作。鼓励以化工企业集中的园区(集中区)为单位申报,企业较为分散的可集中联合申报。
    (二)项目确定。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摸清工伤事故发生率,应急管理部门摸清应参与工伤预防培训的企业数、人员数,联合按照年度项目申报实施指引(指南)和项目申报受理情况,研究提出项目计划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工伤预防费预算等情况,在当年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计划中研究拟定具体实施项目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经当地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等要求,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服务协议,参训企业、人员较少的地级市可联合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培训项目内容和服务协议要求开展培训,建立个人培训信息档案,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当地参训企业组织动员工作。
    (四)过程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应急管理厅统筹做好项目调度和督导,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工伤预防康复鉴定指导中心定期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化工园区(集中区)相关部门进行过程监督,或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培训课程等进行测评。
    (五)结业考试。培训结业实行闭卷考试,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国家推荐的工伤预防云平台和地方安全生产考试点,或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实训基地实行统一考试,培训含有实操内容的,应当进行实操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六)评估验收。培训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当地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每个项目的参训率、日常抽查测评结果、考试通过率、受益企业或职工满意率、受益企业工伤隐患整改率等进行考核评价,实事求是出具验收意见。自治区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按照项目绩效指标对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抽验。验收合格的,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预防费。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机制框架下,建立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应急管理厅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指引、项目实施督导等工作。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项目预算安排、监督考核、费用结算等经办管理督导工作。自治区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企业人员情况摸底、项目立项申报、实施机构招采、培训组织动员、培训过程监督、考试评价验收、项目费用结算等工作,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县市区、化工园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地级市做好有关工作,督促企业参加培训,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将工伤预防与“八五”普法、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相结合,加大工伤预防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第三方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工伤预防政策,共同促进工伤预防培训开展。
    (三)建立专家团队。自治区及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建立由工伤预防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培训项目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在培训项目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重点工作环节,应当有3名及以上专家出具意见,其中工伤预防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至少各1名。
    (四)抓好质量管控。各地要加强培训过程、培训方案、培训实名制监管,加强对培训项目质量、施教机构、培训教师的管理评估,加强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监管技术应用,采取随机抽查、培训回访等方式进行筛查,严防擅自缩减更改课程、选派非重点对象参加培训,严防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杜绝线上培训挂课等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对施教单位、授课专家的评估测评。建立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信用体系,对于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不严格的培训机构及评估结果偏差的培训老师,及时予以清退。
    (五)强化结果运用。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按规定支付工伤预防费,并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学时。培训不合格的,按照不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不得上岗,直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对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企业,化工园区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重点督促检查。
    (六)落实企业责任。参训企业要落实企业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不能以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代替企业结合自身风险的内部安全生产培训,将培训合格的三类人员作为企业工伤预防内训师,将培训不合格的参训人员实施待岗或调岗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积极开展企业全员工伤预防培训。
    (七)发挥示范带动。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要在自治区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申报实施指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运用工伤事故数据综合分析结果,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切实做好分类培训和按需培训。宁东基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重点联系点,要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培训的典型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化工园区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新模式,切实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能。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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