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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精神,现就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管理体系,优化服务体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
(二)工作目标。
将以失业保险基金储备(调剂)金制度为基础的统筹模式,完善为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的统筹模式,实现以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自治区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更高质量发展。不增加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各项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统一缴费费率。根据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目前全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0.5%。国家出台调整费率政策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统一缴费基数。自治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4.统一计发比例。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如有调整,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5.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在自治区内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合同制工人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与2023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1.基金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从2023年7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
2.基金统支。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全区各项基金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3.统筹处理结余基金。2023年7月1日前,各地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取消失业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各地储备(调剂)金不再保留。各地已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待到期后按规定兑付并全额予以上解。
4.做好账户及对账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地继续保留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各级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单位之间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核对国库、财政专户、支出户的收支结余情况。部门之间要完善凭证交接手续,确保收支等信息准确同步。
5.统一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在预算年度内,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失业保险费收入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因素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1.规范预算编制。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地经办机构编制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在各地经办机构编制预算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税务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大批准实施。
2.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强化基金预算对执行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统一的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
3.强化决算编制。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地按时完成基金决算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核汇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优化,支持全区联网经办,实现基金财务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对业务经办实行全过程、多维度实时监控,实现失业保险网上办事和各类数据实时查询,推进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全面应用。
(五)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不断健全完善经办管理模式,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数据分析。通过统一信息系统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项目,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实现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统一规范。
(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完善监控指标体系,将各地征缴指标完成情况、基金上解情况、参保计划完成情况等纳入监控范围,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监督。
(七)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失业保险运行风险防控体系,政策制定要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信息系统权限实施技术监控,加强风险节点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动作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细。
(二)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策、经办、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要同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合力,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牵头管理及统筹协调;审核汇总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相关政策文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金管理流程;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缺口部分的责任分担金额;审核汇总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失业保险用款;协同制定自治区级统筹政策。
宁夏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的缴费登记、费款征收、催报、催缴等;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目标提出意见,做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会同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缴费人申报的缴费金额组织征收并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扩面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据实核定全区各类单位参保人数及基金征缴额,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负责参保人员的转入和转出。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指导各地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划拨失业保险待遇、稳定岗位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费用,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对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金额初审,协调指导各地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责任,贯彻落实自治区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本地区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三)加强指导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将加大对全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 月1日起实施,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政策变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发文予以调整。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