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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现就《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5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民生、保护经济韧性。同时,国务院制定了稳经济33条,要求各部门配套政策于5月底前全部出台。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6月1日和7日,人社部分别3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人社部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对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和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并商请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行了评估认定。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范围。一是在原来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二是将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缓缴范围;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缓缴及补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3年3月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逾期未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一是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二是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对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2年以上,且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市、县(区),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到大型企业。
(四)简化办理流程。一是对缓缴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书面承诺,在线上提交缓缴申请后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二是继续推行失业保险“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五)权益保障。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