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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保障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110元/月。调整后的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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